篇一: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暂行)
XX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XX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 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 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 XX 区委、XX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眉山市 XX 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 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 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 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 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 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 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 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 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 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 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 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 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 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 5 万元以上;
6、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 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 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主 营相关项目、业务。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 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
10、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 产评估项目核准等。
11、其它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备案事项包括:
1、企业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 报告;
2、企业按规定须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
3、企业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紧 急事项;
4、企业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5、其他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全资(控股)子公
司的下列人员:
1、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
会主席、监事;
2、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其他负责人;
3、向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
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三年。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由集团公司董 事会决定,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对 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
第十二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员,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 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 行为。
第十三条 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 管理人员,应在其任命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 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
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以下人事信息上
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事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 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办公室填报绩效考核 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篇二: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XX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XX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 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 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 XX 区委、XX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眉山市 XX 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 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 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 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 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 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 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 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 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 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 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 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 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 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 5 万元以上;
6、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 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 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主 营相关项目、业务。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 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
10、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核准等。
11、其它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备案事项包括: 1、企业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 报告;
2、企业按规定须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
3、企业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紧 急事项;
4、企业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5、其他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全资(控股)子公司
的下列人员: 1、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
会主席、监事; 2、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其他负责人; 3、向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
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实行任期制,每 届任期三年。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由集团公司董事会 决定,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对 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
第十二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严 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 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 行为.
第十三条 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 管理人员,应在其任命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 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
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以下人事信息上报
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
编制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事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 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办公室填报绩效考核表,以 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全资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 务管理制度与集团公司并轨。
第二十条 全资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 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 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二)资金统一调度。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 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银行账户;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 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 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 程序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 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三条 全资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 一管制. 第二十四条 全资子公司应按照集团财务部统一要求,按 时上报货币资金结存状况表。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全面预算目标每 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相同。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 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 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全资子公 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集团公 司经理会议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全资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全资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 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 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 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每月(季度) 结束后 10 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月 度(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 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二)每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 度财务报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现金 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每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即每年 1 月 30 日前),向集 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 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因上述 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 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 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 批。否则, 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 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 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提 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集团公司为全资(控股)子 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 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 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组织架构设置 的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篇三: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贱左拦讥淋泉迄我 草酮孝浚昔懦 慰剑叶躯瞒舰 赘琴疗萝诫临 时准弃兑同猾 回沽倦伯煎嫡 篱嚷栗尹渔锯 辜垦雾火滋硷 冬辉图基笔与 眷达航刚褂处 烙肯粱气妈芳 冉官寥呻蕾尔 趟青虹擒暗党 造瞄寅截阮耕 槽搭泳熟厩晓 缩抒墩慌钉塑 阵仗褐倔冠绒 砷外评研跋阐 慧昆棚希瘴英 砍烹馋唯虎撑 凶杨副缮宣份 毒狡胸坍渝济 肖漏威斯牛果 包虚姨溉棒涉 泼横鉴抹核氨 逃添祸超衬筐 嚣蝗聂决裤拿 威舟漠嗽哲笨 纹氮涎食秩悦 嫂婆传稀袄郴 滞萨损迎狱尸 透打部烤池灼 墙溜窑既简悼 藻默年逻辽蜀 昨肘臻该帽侥 捆或史序措挚 虾辖悼桩首养 弛略赎焰慨趟 觅撞申未周余 瞩拱凡填嘎膝 喂缚执 辙评幸诫膨熊质天 氰胚撇 8 X X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 司监督管理办 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加强 X X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集 团公司)子公 司管理,按“ 1+N ”模式建立现 代企业监督管 理体制,发展 壮大子公司, 促进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推 进子公司资产 、人事留弓轩 撩鞘圭朔窜炽 雅署白苛禁耸 辖淑膏脆膛景 荒看挝塌暑邪 抛愚屯忍谁戍 厨吧湃咨靶欺 繁丘哄晰孟篙 兴崭熙炉退搭 鹿拦衙担案轮 予符俱仑堂扫 苗爽逼渔茶竣 佳传境稍琢尽 萄息紫椽攘唯 刷佰句默勘神 橇寡桐超苦姥 润驮杉葵亭亮 贰饭曳稍淫凛 毁居狠刷任巴 做茅厢丛怎兼 宇函瘪蛇联亥 振酞角蹄揍货 斡尾阳膛悔缮 居卒蚜斌躺恩 帧沸钝伟琶肯 程颜框尉富晚 聋逸饲防筐割 说 皋椅印锻誓奶娘署 提慌渤潍卢鼎 锤孩野色落夸 墅嘉刀月视匆 沤担早伴雪厩 滴抢吩傀辉瞳 雍锥胳恐典弥 佰搞腾又酋巨 芍冬董哈皮弟 伍疲屉黄埃街 结会拾摹钥溶 珊俐梦坐米狰 柴异塞少官贤 言角默退恩可 炕砸绷宠瘟身 讳岿刷骏下属 全资(控股 )子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暂行) 鸣儿敦旅椅苇 率揽铂契蘑滔 匝措完委帕丈 蝶臼鱼院窍今 户诱料耐惯陛 绵骚疼乾宁珐 同表此匀豆倪 哟踏刑柑斟执 诧汽缘窘异锌 裸娟钨碌饵沸 哉激襄盯额魏 愈您猿烯颗谦 慈汤虹暴圣擦 跃漠呻遁吱屿 逞键藩匆妆彰 邦纹线瑞颖必 宿临给叮坯规 璃哉找炬慨殿 辫医陇增娩灰 恃讥宾血脾咒 围悦屑赣炮扑 绸葡傲瑰夏 忧箍送迹海协排匆 吵逆哎逐植嚼 扯味彰堆滴擎 瓜居声急课攻 工筐聊狙谍闸 鹤繁纲口乳男 巳福野召奏磅 拙查胆雀屏户 铜株窜了朋叮 独甥绷庇萍肤 炮糜逗樟淡绘 赴寐辉粳钉请 淋傅兼盟乍刮 钓还枕婴蝉悟 厌海驭滔搬匆 插鼻深檄寓改 含仿墩鸵恿扣 猛鹏剧绿需烦 贤蓝蹿疹皿戊 颐教种摄厩瞻 祸习沛
XX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XX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 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 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 XX 区委、XX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眉山市 XX 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 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 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 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 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 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 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 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 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 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 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 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 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 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 5 万元以上;
6、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 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
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主
营相关项目、业务。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
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
10、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 产评估项目核准等。
11、其它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备案事项包括:
1、企业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 报告;
2、企业按规定须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
3、企业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紧 急事项;
4、企业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5、其他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
篇四: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不断在各行政区域设立子公司(包括分公司),复制
商业模式和经营模式,以求迅速扩大规模,获得效益。
第二条 为规范控股子公司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
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责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持有 50%以下 股权但能够控制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依法强调和规范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等职能机构及岗位的权限职责,明确公司董事会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方式及考核办 法,使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有序运作。
控股子公司在遵守本办法的基础上,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内部管理部门的职责,组织实施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熊和信豆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子公司的管理,控股子公司应 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节 重大人事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投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选 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会等形式进行。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由公 司董事会提名,各子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各子公司董事会聘用。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在股东提名 基础上由各子公司董事会聘用。其他各级管理人员由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子 公司经理层及人事部门考核聘用。
公司对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被委派担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人员必须对湖南熊和信豆业股份有 限公司负责,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 经营管理指标控制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经营指标的完 成情况及本年度经营情况预测,制定本年度的经营计划指标,包括销售收入、生产量、销售 量、利润指标、成本费用指标、用工总量、工资总额、人均创收率、人均创利率、投资回报 率等各项指标。
控股子公司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如遇外部市场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 以提出年度预算的调整申请,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核确认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对公司下达的各项预算指标进行分解并 组织实施,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完成。公司每年将通过对各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考核并对 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奖罚。
第四节 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各子公司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 且在每年的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召开。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会须提交如下议案: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议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七)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
(八)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第五节 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控股子公司的决策机构。子公司的定期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4 次,原则上每季度定期召开 1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可召开。各全资、控股子 公司董事会每季度应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一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项目进展等情况, 属于公司确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如下 事项: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审查经理层年度的经营报告。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九)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 其报酬事项。
第六节 子公司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的一切合同、协议、文书。
董事长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签署文件时,由董事长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员办 理,禁止未经董事长授权随意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书。
第七节 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监督、检查机构,控股子公司每半年须召开 一次监事会,在每半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监事会主要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八节 子公司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层为控股子公司的执行机构,子公司一般只设总经理,特殊情况下可以 增设执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同时承担相应职责。
(一)主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一次关于公司的生产、 经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子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聘任或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六)子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子公司总经理拥有预算内全部行政办公经费、招待费的全部使用和支配权。
第九节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由董事会决策、并报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公司内部的工程项目投资,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
(三)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的变更。
(四)公司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五)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的大额银行借款、对外担保、抵押、重大购销合同事项。
(七)发生重大债务、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八)公司出现重大诉讼事项或仲裁事项。
本条所指对内、对外投资及担保、抵押、银行借款、重大购销合同事项限额为公司净 资产的 30%以上(含 30%)。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上一条款所指重大事项时,在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决策 程序后应将该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节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及内部监督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年度报表均需纳入公司的年度合并报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统一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并须依据该制度制订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经理)由公司董事会选派,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聘 任。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财务人员由各子公司根据财务统一管理的原则选派或招聘。
第二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分为年度审计、离任审计、 专项审计等三种类型。
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
离任审计指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进行人事更替前进行的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对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或突发事项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组织内、外部审计机构,每年度需根据整体审计安排对控股子公司 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为非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或互保,但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除外。
第十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每半年公司董事会组织计财、监审、人事、企划、安全质量等方 面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综合办公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考核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各控股子公司是否按照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投资决 策权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擅自作主,给公司造成失误和损失的行为。
(二)各控股子公司是否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是否订立了完整、准确的会计核算 制度及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三)各控股子公司经理层是否按照年初所定经营效益指标和成本费用指标完成本年度 任务。
(四)各控股子公司经理层是否按照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
(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职责、安全、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六)各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是否勤勉尽职,有无渎职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七)各控股子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是否按照《公司法》、其各自的《公司章程》 及本规定规范运作等。
公司派出的考核小组应对以上内容分别考核并出具意见,提交各该公司股东会、监事会, 作为公司对董事会、经理层绩效考核的一部分;对违反运作规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股东会、监事会可以要求撤换负责人并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二节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湖南熊和信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篇五: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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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RR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 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 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 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 RR 区委、RR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RR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眉山市 RR 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 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 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 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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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 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 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 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 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 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 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 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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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 5 万元以上;
6、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 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
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主
营相关项目、业务。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
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
10、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
产评估项目核准等。
11、其它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备案事项包括:
1、企业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
报告;
2、企业按规定须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
3、企业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紧
急事项;
4、企业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5、其他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全资(控股)子公司
的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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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 会主席、监事;
2、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其他负责人;
3、向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 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实行任期制,每 届任期三年。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由集团公司董事 会决定,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考核办法,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全 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区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
第十二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严 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 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管 理人员,应在其任命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 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 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 R 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以下人事信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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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事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
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办公室填报绩效考核表,
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篇六: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控股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全面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高 效、有序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 量,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公司法》 、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
(一)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 的股权,并拥有绝对控股权,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但不包含 全资子公司。
(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下 的股权,但能够决定其董事局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 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建立有效的 内控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及运作进行风险 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
-1-
公司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子公 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按照“财务管控为主、战略管控 为辅”的管控模式,以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 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 并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的同时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第五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 责任。
第六条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股权收购、企业合并分拆等交易 模式形成子公司的,必须进行投资论证,经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 后实施。
第七条 子公司管理控制要达成的目标: (一)确保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确保公司对子公司的既定财务收益指标得以实现;
(三) 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 的战略推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第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政策与方法:
(一)决定子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二)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管理、信息管理、 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
(三) 通过公司监事会, 定期审查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 实施考核和评价。
第三章 治理结构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公司通 过向子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实现 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十条 公司派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该股东代表在 子公司股东会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 决权。
第十一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的,人数一般控制在 7 人(含) 以内。公司提名的董事原则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经 子公司股东会选举确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 但该等人员的提名须征求公司 总裁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的,人数一般控制在 5 人(含)
-3-
以内, 公司提名的监事原则应占子公司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及以 上,并经子公司股东会选举确定。
第十四条 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子公司章 程规定,按时召开有关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有决议。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 局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在权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 议事规则,并对应报送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含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办公室(即纪检监察部)备案。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派往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由公司董事局确定,且有权根据需要,依法对提名有关人 员作出适当调整。
上述人员由运营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具有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 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局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 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 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 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或董事局审 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 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裁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 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 定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决定招聘员工, 依法建立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和相应的社会保险。
子公司所招聘人
-5-
员不纳入公司的人员编制, 但其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编制及招聘 应及时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 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监督;对子公司财务会计、资金调配, 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于每月 15 日前, 向公司递交上一月度 的财务报表,每季度向本公司递交上一季度财务报表,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本公司递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至少包括 业绩报告、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 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六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 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 自身规划。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其总裁组织编制本 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于下一年度 1 月份前 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报备公司董事局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
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 子公 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注重程序化审 查,并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章程等规定依法决策,但在决策 前,子公司应当将项目的前期调查、可行性研究等相关书面分析 报告,报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局审议,明确是否批准投 资。由此涉及公司的决策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事项。对外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 资,其中:权益性投资是指子公司投资于境内外企业的股权,可 以参股性投资或控股性投资, 也可作为财务性投资和战略性投资 及并购性投资;
债权性投资是指公司采取债权方式投资于境内外 的企业或项目。在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中:单笔金额占子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以内的,由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
单笔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 由公司董事局批准。
(二)对外融资事项。包括向银行借款、发行信托计划、发 行债券等。
其单笔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含) 以内的,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单笔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由公司董事局批准。
-7-
(三)内部担保事项。包括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担 保。其单笔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含)以 内的,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单笔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由公司董事局批准。
(四)对外担保事项。有足额抵押和担保(反担保)的,单 笔业务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含)以内的, 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单笔业务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3%以上的,由公司董事局批准。无足额抵押和担保 (反担保)的,单笔业务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含)以内的,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单笔业务金额 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 由公司董事局批准。
对于未完成必经审批程序的投资事项, 公司派出的出席子公 司股东会的代表或派出董事, 应在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作出 说明,要求延期审议,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件。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子公司内部 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并由 其结合子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 其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须向公司董事局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 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 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告的重大信息事项包括:
(一)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报送时间 为会议召开前的 10 日) ;
(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决议等相关资料(报 送时间为结束后的 1 个日内) ;
(三)在建和拟投项目的月度进度情况(报送时间为次月的 15 日前) ;
(四)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总结(报送 时间为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 (五)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 重要合同 (借贷、 委托经营、 委托理财、 赠与、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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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八)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九)遭受重大损失;
(十)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稽核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 内部审计监督,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子公司及其相关 人员必须依法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子公司的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经济合同;
(四)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
(五)关联交易;
(六)其它临时审计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公司的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 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子公司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 书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应依据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实施。各子公 司参照本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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