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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街小学秋寒假期间大走访活动工作方案(范例推荐)

时间:2022-11-05 12:20: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北街小学秋寒假期间大走访活动工作方案(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北街小学秋寒假期间大走访活动工作方案(范例推荐)

 

 北街小学秋寒假期间大走访活动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教育科技局关于“县万名教师大走访”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开展,积极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查找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树立良好教育形象,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校园,办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北街小学全体在岗教师 二、走访时间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 三、走访对象 北街小学全体在校学生。

  四、走访联保 走访班级 走访组长 走访成员 一(1)

  一(2)

  二(1)

  二(2)

 三(1)

  四(1)

  四(2)

  五(1)

  五(2)

  六(1)

  六(2)

  八(1)

  八(2)

  八(3)

  九(1)

  九(2)

  九(3)

  走访班级学生具体信息见附件 1(另立表册)

 五、走访内容:

  1.广泛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政策法规,引导学生、家长学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宣传有关学生安全、健康的常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学生安全、关注学生健康。

  2.教师通过家访与家长进行联系,充分了解每个学生的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成长经历、健康状况、个性特长、家庭表现及家庭环境等,客观策略的向家长介绍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和品行特点,协

 助家长分析有关因素,指导家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和学习环境,共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指导方案,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质量和效率。

  3.介绍学校的办学目标与管理举措、教师的教育理念、教育教学具体要求,激发家长关注学校发展、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为学校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献计献策,配合学校、教师做好教育指导工作,形成家校合力,提高教育教学实效。

  4. 宣传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介绍当前实施素质教育的目标、要求、任务及意义,引导家长逐步转变教育观念,理解支持学校教育改革措施。

  5.虚心听取家长对学校、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及有关人员反馈,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家长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满意度。

 走访参考详细内容见附件 2 六、原则要求:

  1.全体领导、党员、班主任和广大教师要利用节假日带着感情和责任走访学生家庭。

  2.进行家校联系时,不得向学生家长告状。

  3. 不能向家长输灌消极落后的教育观念和思想。

  4. 进行家校联系时应注意教师良好形象。

  5. 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记好走访日记,开学时及时上交。

  6、走访期间注意出行安全,严禁喝酒、赌博,严禁出现违反法

 律法规政策行为。

 七、活动措施

  1.学校成立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开展活动的相关要求。

  2.加强对特殊学生家庭的帮教联系,每位教师所负责的特殊学生的家长要建立联系制。

 3. 春季开学进行学校总结,撰写总结报告,将走访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与学校实际相结合,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的政策建议以及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形成长效机制。

 北街小学 2023 年 1 月 26 日

 附件 2:

 县万名教师大走访宣传资料(参考)

 亲爱的家长: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谴责。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法律条文,按要求做好家长应尽的义务,与学校多沟通协作,教育和保护适龄子女健康成长,学有所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 义务。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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