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清运协议 委托方(甲方):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运处置方(乙方):振安区九连城镇敬老院 为加强政府机关食堂餐厨废弃物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无偿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
二.甲方应将餐厨垃圾废弃物妥善存放,乙方每日按时到现场负责清理和外运,并搞好器具及附近地面清洁卫生,不能污染经过路面,造成二次污染。不能用机关食堂的器具外运餐厨废弃物,运送车辆行驶时必须保持低速运行,保证行车安全。
三.乙方必须将餐厨废弃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甲方无需负任何责任,乙方必须保证所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中费油、残渣、剩菜等不能出卖给不法生产加工单位用作地沟油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加工的产品。
四.乙方对所收回的餐厨垃圾只能用于九连城镇养老院养殖使用,不能做其他用途。
五.乙方回收餐厨废弃物时,发现餐厨废弃物桶内有碗、盘等食堂用品时,应主动整理交付甲方。
六.运输餐厨垃圾及废弃物时,不得将废弃物随意丢弃,必须送至制定地点。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乙方不按规定执行,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委托方(甲方):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运处置方(乙方):振安区九连城镇敬老院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餐厨垃圾清运协议(二)
甲方:
乙方:
为规范单位餐厨垃圾清运管理,根据《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以及市、区政府有关餐厨垃圾处理工作要求,甲方安排餐厨垃圾清运服务,乙方配合甲方清理餐厨垃圾。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有关餐厨垃圾清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落实餐厨垃圾清运合作单位,并落实合作标准。
2、甲方负责安排规范餐厨垃圾处理及清运场地。
3、甲方根据餐厨垃圾总量确定垃圾运量,确保垃圾正常清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做好餐厨垃圾收集、分类、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2、乙方须将餐厨垃圾装入绿色120L(升)标准的收集容器内(见《垃圾收集容器产品技术要求》),并保证餐厨垃圾装载不外露,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外观干净、整洁、无破损。
3、乙方负责根据上述标准及垃圾量,相应购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如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因破损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及时更换。
4、乙方严禁将塑料、纸类、金属、玻璃、织物、建筑垃圾等非餐厨垃圾装入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内。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存放在指定餐厨垃圾处理及清运场地,并规范码放。
6、乙方不按本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餐厨垃圾分类标准清理垃圾,影响甲方餐厨垃圾整体清运工作开展的,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餐厨垃圾清运量 乙方每日需要餐厨垃圾清运量为个标准桶(120升),乙方餐厨垃圾清理数量发生变化时,须提前3天告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协调解决餐厨垃圾清运。
四、餐厨垃圾清运费用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政府出台新的收费政策,重新签订清运餐厨垃圾协议,协商未果原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
201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1____年____月____日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