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的思考与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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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派驻机构改革文章-如何实现“派”的权威“驻”的优势 随着全面布局即将实现,一个更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摆在派驻纪检机构面前:如何真正实 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实现对驻在部门有力监督。中央和各地纪委通过创新形式、制 度,强化问责等方式,力图避免派驻机构成为“不抓老鼠的猫”,让派驻干部感到手握“尚方 宝剑”。
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今年年底前,中央纪委将再新设部分派驻 机构,并对保留的派驻机构进行改革和调整,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全覆盖。
这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目标以来,中央纪委订下的倒计 时日程表。随着全面布局即将实现,一个更具挑战性的问题摆在派驻纪检机构的面前:如何 真正实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实现对驻在部门的有力监督?
从中央到省市,压力层层传导,力求监督无死角 十八大之前,中央纪委已向 50 多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了纪检机构。2014 年底,中央纪委首次向中办等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 7 个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归口监督 50 多个部门和单位。对照“派驻监督全覆盖”的要求,中央 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共有 140 多家,也就是说,还有约 40 家中央机构在今年底前将实现派驻 监督。
中央精神就是定音鼓,形势任务就是动员令。今年 5 月以来,各省区市明显加快了派 驻机构建设全覆盖的步伐。5 月,北京市委常委会决定在市级党和国家机关新设 7 家市纪委 派驻机构,率先拉开了省级派驻机构全覆盖的序幕。7 月,浙江、湖北省委先后宣布,将参 照中央做法在省级机关新设派驻机构,并承诺尽快实现派驻全覆盖目标。8 月底至今,山西、 广东、云南、安徽、青海、甘肃、山东等省先后出台意见,表示将新设或调整省级机关派驻 机构,采取单独派驻、归口派驻两种形式,稳步有序推进省级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
据不完全统计,至少已有 1/3 的省份启动省级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其中,浙江在 加快向省级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步伐的同时,还启动了市一级派驻机构的全覆盖,并要求在 今年底前 11 个地级市均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实现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实现监 督不留空白、没有死角的目的。“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派驻纪检机构的全覆盖,充 分说明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没有例外的决心,同时也是为省区市推进全面派驻作出示 范,下一步各省、市一级将会陆续‘照方抓药’,层层传导压力,实现监督不留死角。”辛鸣 说。
探索归口派驻新模式,避免派驻机构成为“不抓老鼠的猫”
新一轮派驻机构改革的一大特色是,在原有单独派驻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归口派 驻这一新模式。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如果还按过去单独派驻的 方式,要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全覆盖,一是需要增加大量机构编制和职数,二 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全覆盖,“必须转变思路、盘活存量,实现改革效益最大化。”
“对业务相关或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归口设置派驻机构,可把有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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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集中,一方面提高了效率、节约了人力,也改变了单一模式,让派驻机构可以‘吃一家饭、 管多家事’,有利于解决‘端着人家的饭碗,不太好挑人家的毛病’的现象。”高波分析。
长期以来,派驻干部在实践中地位尴尬:驻在部门认为派驻干部吃里爬外,纪委则 认为派驻干部屁股坐在驻在部门那边,和监督对象一个鼻孔出气。有的派驻机构多年不查处 一个人、没进行过一次纪律审查,成了“不抓老鼠的猫”;有的派驻干部铁面执纪,却因得罪 了单位“一把手”,在驻在部门孤立无援、饱受排挤。
如何改变这种尴尬境地?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连续刊发“加强派驻机构”系列 文章明确指出,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是“紧密型领导关系”。派驻机构工作实质上是派出纪委 工作的延伸,派驻干部要明白,组织派你去是当“猫”的,干的就是得罪人的活儿,必须把立 场摆在纪委而非驻在部门那一边,敢于监督执纪,才能真正实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多地的探索显示,归口综合派驻受被监督部门的影响较小,更有利于发挥派驻的优 势。目前,中央归口派驻纪检机构已组建完毕并开始监督执纪问责,归口派驻优势正逐渐显 现。
创新思路、强化问责,让派驻干部感到手握“尚方宝剑”
“派驻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省一级这个‘头’没带好!有的今年没查办一个案 件,有的甚至 3 年办不了一个案件,是因为你那里一片净土、一尘不染,无案可查了吗?还 是你患得患失、畏首畏尾,不敢监督?或是你能力不足、强调客观,对那些穿上马甲、披上 隐形衣的问题查不出来?或是你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发现不了问题、查办不了案件,把你 派驻在那里干什么?当菩萨吗?!”8 月 13 日,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宋璇涛约谈 15 名省直单位派驻机构负责人时,在通报一组今年纪律审查和查纠“四风”方面数据后,向被约 谈者发出一连串质问,会场气氛陡然凝固。
如此严厉的约谈,堪称贵州省纪委向省直机关派驻机构施加监督责任压力、激发其 工作主动性的一个缩影。
在浙江,今年初出台的《派驻机构工作报告暂行办法》突出深化派驻机构年度书面 廉情报告制度,探索试行派驻机构负责人向省纪委领导口头报告廉情制度,要求派驻机构向 省纪委书面报告驻在部门廉情时,须以报告问题为主,并将其作为评价派驻机构作用发挥的 一条重要标准;纪检组长每 2 个月一次向省纪委班子口头汇报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时,重点汇 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线索。
对于这一新的报告形式,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任泽民要求:“汇报监督工作情 况,只讲问题,不讲成绩,不要穿鞋戴帽,有一说一,有话则长、无话则短。”
江省纪委驻省交通厅纪检组长耿洛佳说:“口头报告一方面增强了派驻纪检干部的 监督意识,总不能每次来汇报都说不出个所以然,也促进了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落实,让‘一 把手’意识到自己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还畅通了我们反映问题的渠道,现在 我们来省纪委报告工作,名正言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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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定期约谈纪检组长,让派驻机构干部参加中央纪委相关工作, 与派驻机构的联系比以往更加紧密。纪检组在派出纪委的直接领导下工作,有了反映问题线 索、发现“四风”问题、线索处置和进行纪律审查,都要及时向派出纪委报告,取得指导。通 过以上率下、示范带头,派出纪委统筹安排派驻机构干部选调、使用、交流、培训、锻炼工 作,真正让派驻干部感受到是派出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感觉到有领导、有依靠,从而强化 派驻监督的权威性。
篇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的思考与浅析
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
作者:周金久 张磊 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 年第 5 期
周金久 张 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 214000)
摘 要:纪检监察的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作为加强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 是完善和改革纪检监察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本 文以基层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对研究对象,从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模式分析入 手,具体说明各模式的优缺点,并对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相关模式选择提供建议。
关键词: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基层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即县(市、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由于存在编制不足、人手 较紧等原因,所以其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应区别于中央和省一级的模式。当前,各省部分县 (市、区)已经完成了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改革,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还存 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一、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进程
至 2005 年底,中央纪委、监察部完成了对派驻国家机关 56 个部门的纪检组和监察局统一 管理,而省一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开始于 1999 年 10 月广东省纪委的试点。
2004 年,中央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 构实施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后,对推进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做出具体 部署安排。至 2008 年 3 月,大部分省(市)纪检监察的派驻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
最早进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地级市是广东省深圳市。1998 年8月,深圳市纪委、监 察局成立了3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全市 37 个市直机关部门和市属单位进行监管。2001 年,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在全国率先试行县(区)一级纪检监察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2008 年 11 月 14 日,时任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全国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省(区、市)纪检 监察机关也要在抓好派驻机构工作的同时,指导和督促市、县两级加快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 作。”随后,全国范围内市、县(区)级纪检监察的派驻机构改革全面进行,到目前为止,全 国多数省(区、市)的市、县(区)级纪检监察的派驻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但仍有部分市、 县(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正在进行摸索实践中。
二、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基本模式
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就是县(区)一级的纪检监察组织将派驻纪检监察的 机构由驻在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双重管理改为由派出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管理,包括 机构编制、人员、工资、福利等全部划归派出它的机关管理。全国各地结合当地具体实际,总 结出主要有“点派驻”“片派驻”“点片共存”和“点片叠加”等四种模式。
“点派驻”模式,又称个别派驻模式,指对每个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组或监察室,或者同时 派驻纪检组和监察室。主要优点是便于及时了解驻在部门的实际情况,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同 时,实行改革阻力小,便于实行。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派驻机构的办公
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与驻在部门有相关利益关系,监督工作难正常开展,存在顾虑和干扰;
二是每个派驻机构的人手较少,难以发挥有效监督作用;三是派驻机构的数量较多,纪检监察 机关管理难度较大;四是派驻机构领导有的兼任驻在部门的相关职务的同时,受驻在单位党委 约束,不利于纪检监察干部有效独立地履行监督职能。
“片派驻”模式,又称归口派驻模式,指纪检监察机关将派所属单位按工作便利和业务相 关的原则,分片成立若干个纪检组或监察室,一个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多个监督部门或单位, 其优势包括两点。一是增强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由“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
派出机构可以不受驻在部门的制约,能公平公正地进行监督,改变以往对相关单位的领导班子 及其成员监督不力的局面。二是有利于整合查信办案力量。监督人员的整合,缓解了人手不够、 监督分散的矛盾,但该种模式的不足主要是由于派驻机构人员不直接参与所驻部门的日常工作。
这样,难以全面及时地掌握相关情况,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造成监督不到位。
“点片共存”管理模式,指在设置相关分片归口监督的派驻机构的同时,还设置部分派驻 到重点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两种机构都直接向其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主要优点:一是 借鉴“片派驻”模式的优点,同时加强对重点部门的监督;二是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选择进行“点派驻”的部门,具有较大针对性;三是能解决对设立纪委的下属部门如何统 一管理的问题。党章规定设党委的部门必须设立纪委,这种模式可以实现在保留纪委的基础上, 再派驻监察室进行管理。不足之处除了派驻机构数量多,管理难度大外。还有单独派驻的纪检 机构办公等保障都是由驻在部门解决,存在利益而干扰正常工作的可能。
“点片叠加”管理模式,指保留派驻到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同时还设置部份分片监督的 派出机构,双方机构工作各有侧重,相互配合。优点在于将“片派驻”和“点派驻”两种模式 融为一体,工作力量集中和监督客观公正。同时,融入部门工作,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不足 在于管理层级较多,工作效率低下,组织关系复杂。
三、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模式的简要分析
造成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模式多样性的直接原因是各省纪检监察机关在 进行相关改革时的决心及同级党委对该项改革的支持力度,而间接原因就是中央对基层纪检监 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既没有统一要求,也没有出台相关文件进行规范。
1.派驻机构是分散管理还是集中管理的选择
从各地运行情况看,集中模式的优点明显多于不足,它设置了履行监督职责的权力。如果 相关工作人员素质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不足的。分散的管理模式虽然 有着了解派驻单位信息的优势,但开展监督的不力和利益障碍却难以克服,就像前期纪检监察 机关派驻机构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能掌握全面情况却起不到有效监督的作用一样。
2.派驻机构是简单集中还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选择
篇三: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的思考与浅析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 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 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派驻 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派驻监督,根据自治 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 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____〕94 号), 结合灵武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____新时代__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自治 区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银川市纪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依据党章党规、 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 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由灵武市纪委监委向灵武市党和国家机关、群团 组织、事业单位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改革派驻机构 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深化转职能、 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 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监督。围绕两个维护,紧盯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科学监
督、精准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 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灵武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高质量全覆盖。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科学 设定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实现对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派 驻监督全覆盖。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进程,切实解决派驻机构 设置不合理、覆盖不全面、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明确,领导体制和工 作机制不顺畅,监督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的政治意义、政 治考量和政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创新变化的具体形式, 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实现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机构设置。派驻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市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实行单独派驻,其他部门(单位)实行综合派驻。
灵武市纪委监委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 9 个。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6 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 3 个。具体设置和监督范围如下:
1.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委组 织部) 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委政 法委员会、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灵武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文学艺 术界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伊斯兰教协会
2.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3.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教育 体育局)
市教育体育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 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党校
4.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农业 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大办公室、市 政协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科学技术协会
5.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自然 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统计局、银川市 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
6.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 科学技术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
7.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 市公安局
8.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 市人民检察院 9.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市人民法院 (二)人员编制。撤销灵武市党和国家机关(含公检法机关)内设的纪检监 察机构(不含机关纪委),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全部划转到派驻机构。实 行综合派驻的,灵武市纪委监委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 2 名, 共需行政编制 12 名,在现有派驻机构编制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 编制 1 名。不得减少纪委监委机关原有的编制和巡察机构编制,不得在机 构改革中减少纪委监委机关编制充实其他部门。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 安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 察组,每组人员编制 2 名,共需编制 6 名,从公检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中 各划转 2 名,列入派驻机构专项编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部门。
(三)规范名称。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共灵武市 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一至第九纪检监察组。
(四)领导职数。灵武市纪委监委 9 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组长 9 名,为副 科级领导职务。
三、工作职责和履职权限 (一)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是灵武市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灵 武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灵武市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 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 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
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 履职、秉公用权。
(二)深化政治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认 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 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 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 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 落实。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 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 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 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严格依法履行监 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 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 关制度和监管措施。要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 理,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灵武市纪委监委授权, 依法使用相应审查调查措施。
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体制。建立灵武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 理,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常委、委员协管,相关内设机构分工 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教育培训、 管理、服务和保障。完善灵武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 作汇报、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 监委述职述责述廉等制度。建立健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考察制度, 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提名、考察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纪 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 其他工作。
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精神,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根据 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的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依据《贯 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有 关规定,由灵武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灵武市纪委监委及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职责 分工和工作程序,优化派驻机构与灵武市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衔接协调机制。
完善派驻监督与巡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派驻机构的办案协作,切实 提高派驻监督实效。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 握的情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 政状况等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纪委监委。健全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 位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 题,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会同被监督单
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 巡察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 部门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五、推进灵武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灵武市属国有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灵武 市纪委监委对灵武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灵武市纪委监 委派驻机构编制情况,暂不向灵武市属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由灵武 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 其进行综合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灵武市委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派驻机构改革全过程。灵武市纪委监委要发 挥专责机关作用,主动加强与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商, 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机构设置、编制划转、 人员配备、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灵武市各部门(单 位)党组(党委)要大力支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 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
(二)加强服务保障。派驻机构的业务、编制职数、干部人事关系、工资 关系(派驻公检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由驻在部门保障)、党组织关 系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含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列入 预算,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办公用房由各驻在部门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拓宽用人视野和渠道,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从纪检监
察系统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外产生。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政 治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确保自身过硬。建立和落实派 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制定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 和考核办法,强化管理监督和履职考核,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近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 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党中央决定,在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取 得的明显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完善 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 力保证。
《意见》强调,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 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 统一管理。要建立中央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管理, 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 务和保障。
《意见》明确,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建 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党 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 局。派驻机构要紧紧围绕监督这个第一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织的监 督,重点检查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决议等情况,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既
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 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健 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审查调查协调、 案件审理协调、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 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意见》强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派驻机构制度建设和服务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 自觉支持派驻机构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守派驻机构作 为党的政治机构、派驻监督作为政治监督的职能定位,加强政治建设,强 化政治担当,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 构干部队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派驻 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派驻监督,根据《关 于深化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 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____〕94 号),结合我区实际,现 就设置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____新时代__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 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依据党章党规、 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 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实行区纪委监委向本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
组织、事业单位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改革派驻机构 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深化转职能、 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 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监督。围绕两个维护,紧盯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科学监 督、精准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 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高质量全覆盖。从深化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科学设定派驻 机构监督范围,实现对本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派 驻监督全覆盖。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进程,切实解决无派驻机 构、编制、领导职数,派驻监督空白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的政治意义、政 治考量和政治要求,结合惠农区实际,研究确定创新变化和具体形式,以 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实现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职责和履职权限 (一)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是区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纪委 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区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单位)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 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 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深化政治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履行 政治监督首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工作着 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 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 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 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 全面贯彻落实。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本 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 功夫、见成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主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对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范围,实 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 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 管措施。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对管辖范 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区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审查 调查措施。
三、机构设置、监督范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机构设置
派驻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 院、区公安分局实行单独派驻,其他部门(单位)实行综合派驻。区纪委监 委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 6 个。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3 个,单独派 驻纪检监察组 3 个。
(二)监督范围 1.综合派驻机构 (1)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4 个):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策研究室、区教 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科 技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文联、区 档案馆 驻在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2)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4 个):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含区宗教局)、 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工商联、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区住房 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综 合执法局、区机关后勤事务管理中心 驻在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3)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4 个):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政法委、 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 障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审计局、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区科协 驻在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2.单独派驻机构 (1)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 个):区人民法院 驻在单位:区人民法院 (2)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 个):区人民检察院 驻在单位:区人民检察院 (3)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 个):区公安分局 驻在单位:区公安分局 (三)人员编制 实行综合派驻的,区纪委监委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 2 名,
共需行政编制 6 名,通过划转、调剂等方式在我区范围内统筹解决。不得 减少区纪委监委机关原有的编制和巡察机构编制,不得在机构改革中减少 区纪委监委机关编制充实其他部门。实行单独派驻的,撤销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原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区纪委监委派驻区人民 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每组人员编制 2 名,区 纪委监委派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人员编制 3 名,共需 7 名,从各机关 政法专项编制中划转,列入派驻机构专项编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部门。
派驻机构实行专项编制,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
(四)规范名称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共石嘴山市惠农区纪委、石嘴 山市惠农区监委派驻第_纪检监察组。
(五)领导职数 区纪委监委 6 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组长 6 名,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体制。建立区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相关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 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保障。
建立健全区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机构向 区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向区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 廉等制度。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提名考察制度,区纪委监委会同 区委组织部负责提名、考察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机构干部由区纪委 监委统一管理调配。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不含综合监督单位) 党组(党委)成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的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 部违纪违法案件,依据《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 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区纪委监委及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职责分工 和工作程序,优化派驻机构与区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派 驻监督与巡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派驻机构的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派 驻监督实效。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
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 等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区纪委监委。健全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 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会同被监督单位党 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巡察 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部门 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五、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根据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编制情况,暂不向区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由派驻第一、第二纪检监察组协助区纪委监委统筹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纪检 监察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坚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党的全 面领导贯穿派驻机构改革全过程。区纪委监委要发挥专责机关作用,主动 加强与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明确改革任务, 落实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机构设置、编制划转、人员配备、服 务保障等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 大力支持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 构监督。
(二)加强服务保障。派驻机构的业务、编制职数、干部人事关系、工资 关系(派驻第四至第六纪检监察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由驻在部门保 障)、党组织关系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含公用经费、专项工作
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办公用房由驻在 部门保障,所需执法执勤车辆编制由区财政会同区公务用车改革办公室予 以明确并解决,派驻机构所需执法执勤车辆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和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忠诚、干净、担当要求,拓宽用人视野和渠道, 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外产生。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由德才兼备、信念坚定、敢于担当、坚持原则、敢于 监督的干部担任,建立并落实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区纪委 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划转、调剂人员的政审工作,派驻机构干部 选配要严格按照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切实把好人员入口关。加强派驻 机构干部队伍政治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确保自身过硬。
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区纪委监委纳入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 整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同时,制定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和考 核办法,强化管理监督和履职考核,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制度 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篇四: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的思考与浅析
积极推进纪检派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派驻纪检机构统一管 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全 面推进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体现了党中央按照“四 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深 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和顽强意志。纪 检派驻机构改革是大势所趋、形势所迫、任务所需,具有 重大现实意义。环保系统如何实现纪检派驻机构改革,使 派驻机构沉下去、硬起来、监到位,充分激活派驻的力量 和作用,是摆在省级派驻机构当前的重要课题。
现行 派驻体制机制有待理顺和完善 长期以来,派驻机构围 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积极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 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反腐倡廉的新形势、 新任务、新要求,在大力推进纪检工作“三转”的进程中,现 行的派驻体制有待理顺和完善,比如在覆盖范围、职责定 位、日常监督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不便监 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乏力的问题在派驻机构中 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主要问题和现象有:
一是职责定 位不清。监督执纪问责是派驻机构的主业,过去,派驻机 构过多地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职能泛化、主责淡化, 陷入了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三转”后,由
于派驻纪检体制仍未理顺,派驻机构一定程度上存在错位 的问题,仍然承担一部分过程性监督工作。与从直接参与 业务工作的过程监督中脱离出来,不介入监督对象的具体 监管行为,把主要精力、主要工作重点放在履行纪检职责 上来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二是队伍素质不高。派驻 机构普遍存在人员年龄偏大、工作经历单一、高层次复合 型人才偏少的问题。随着“三转”要求的落实,一些纪检干部 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派驻机构人手不足和业务素质 能力不足的双重问题一直影响着工作质量。
三是归属 认同感不浓。派驻机构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多,主动 向纪委请示汇报少。在履职中往往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发 生的腐败问题、行风问题不是协助纪委坚决查处,而是替 驻在部门讲原因、说好话,甚至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的现象。
四是监督力度不强。依照现行的派驻机制, 派驻机构在业务上受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但其工作经费、 人员编制、干部升迁、年度考核和后勤保障等仍由被监督 单位负责。监督的底气不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现象直 接影响了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同体监督的体制机制 形成了瓶颈制约 监督是派驻机构最主要的职能,虽然 派驻机构在监督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较多,但是实际效 果不佳。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顶层设计 对派驻机构的工作特点和难点研究不深,领导、指导和管
理不够的客观方面,也有派驻机构自身履职不到位等主观 因素。但究其主要成因,笔者认为是同体监督的体制机制 形成了瓶颈制约。
一是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没有理 顺。目前,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已经 明确,要接受同级纪委的领导,工作对同级纪委负责,派 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但现 实是派驻关系依然没有理顺。突出表现为纪检组长既是纪 检监察派驻机构负责人,又是驻在单位的班子成员。成为 党组成员当然有利于纪检组长参与集体决策,拥有投票权 而不仅仅是列席会议,但是其又要服从党组的决定,这是 个矛盾。派驻纪检组长担任党组成员,实施的是同体监 督。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难、对 “一把手”监督难等现象。
二是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依 附关系没有解决。派驻机构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退 休、任免、奖金都由驻在部门负责,这种半同体、半异体 的关系使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依附过于紧密,限制了派驻 机构监督职能的发挥,致使其作用大打折扣,监督效果不 理想。
三是派驻机构的工作机制没有及时得到完善。
“三转”之后,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确定了,但内部岗位责任 及工作制度细化不够,统一管理和职责职能都需要进一步 规范和明确。工作机制不够顺畅,与纪委机关的关系不够 紧密,与驻在部门的关系和工作配套制度有待规范和完
善,缺乏派驻机构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派驻 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亟待创新 一个成熟的监督体 制必须具有以下 3 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对其监督的对象必 须进行全面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 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的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 和权威性。用这 3 点衡量,派驻机构目前的这种管理体制 机制明显有差距。
深化改革,是破解派驻机构监督困 局的唯一途径。不改革就难以“三转”、不改革就难以办案、 不改革就难以有突破。要从实质上理顺关系,让派驻机构 的监督作用得以真正发挥,要从以下 4 个方面创新管理体 制和工作机制:
一是实行实质性派驻。监督者与被监 督者不能在同一口锅里吃饭,不能成为利益共同体。要把 派驻机构的人员从编制、办公经费、任免、工资福利、培 训教育到考核管理等都纳入到纪委的管理系列,实现全面 覆盖,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向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 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样做有助于切断派驻人员与驻在部门 千丝万缕的工作关系、感情关系、利益关系,站在利益超 脱、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监督。
二是实行定期任岗 交流。派驻机构人员与省纪委机关人员享有同样的交流资 格,既可调入委(厅)机关工作,也可调入巡视组工作, 也可实行派驻部门的交流。把纪检干部用好用活,加强派 驻纪检干部的交流、提拔、使用力度,切实解决流不动、
转不开、出不去等问题,全面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
三是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要制定派驻部门纪检 干部的准入管理办法,入门要有门槛、有条件、有程序。
对各地各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全面考察,选派政 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敢于监督、敢于担当、敢于办案 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纪检监察工作岗位,为加强派驻监督提 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还要统一打造案件查办人才库,有计 划地选调一批熟悉经济、法律、审计、纪检监察业务的干 部,统筹考虑派驻机构人员的结构配置和梯队建设,从源 头上优化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四是实行 规范的运行机制。要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任务、机构设 置、人员配备、干部管理、工作程序和工作保障等相关配 套制度,理顺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驻在部门、派出纪工 委的关系和各自职责定位,更好地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 用,充分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形成整体推进的合力。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领导体制 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只有不断探索和完善,“派”的权威才 能树起来,“驻”的优势才能发挥好。
作者系驻湖北省环 境保护厅纪检组长
篇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的思考与浅析
【范文大全】
十九届 XX 纪委三次全会强调,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
近期,x 联合 x 省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围绕当前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 革相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效
自身定位得到有效强化。调研显示,调研所到地区的各级派驻机构认真落实 “三转”要求,明确自身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派驻监督,明确派驻机 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成 员及下一级干部进行监督,派驻机构组织、人事关系由纪委监委管理,履行监督 职能相对独立,“派”的权威效果明显。
推动党组(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成效明显。调研所到地区的派驻机构强化监 督第一职责,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特点和优势,督促、推动驻在部门 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过日常监督、约谈提醒、专项检查、 问责追责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推动驻在部门主体责任逐级压实到位,“驻”的优 势逐渐显现。
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调研所到地区纪委监委相继建立健全工作约谈、定 期报告工作、执纪执法办案工作管理等机制以及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请示报告、 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考核、述职述廉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纪委监委对派驻工作 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规范了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制度流程 和相应配套文书,明确了分管、包联派驻机构的纪委监委领导以及对口联系监督 检查室对应的工作职责,派驻机构日常业务开展进一步规范。如,有的县区纪委 监委进一步细化工作实施办法,对派驻监督的对象及内容、监督检查方法、责任 追究等内容作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规范,推动派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派驻监督效果凸显。派驻机构积极发挥前哨和“探头”作用,忠诚履行监督
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持续推进驻在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省、市纪委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贯通运 用“四种形态”,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等多种形式, 不断提高精准发现问题、处置问题能力,真正让监督的约束作用得到发挥。调研 显示,深化派驻机构改革以来,各级派驻机构处置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数量成倍 增长,受理问题线索、初核、谈话函询、立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 工作数量和质量大幅跃升。
深化地方派驻监督有待解决的问题
两个责任尚未实现贯通协同。实践中,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如 何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合力,还有较大研究探索空间。特别是国家监察 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监督对象大幅增加,迫切需要派驻机构正确把握监督全覆 盖与监督
“关键少数”的关系,通过盯住“关键少数”,推动各级党组(党委)落实主 体责任,带动和促进整个组织体系更好地运转起来,从而真正解决监督“全覆盖” 的问题。调研问卷结果显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关系仍没有理顺、派驻机构与 驻在部门机关纪委职能职责有交叉重叠且协调困难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责任担当意识有待强化。部分县级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与联系的县直部门 联系较少,参加、列席联系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不多,对联系部门监督工作开 展不够深入。少数派驻机构对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抓监督吃力不讨好,工 作重心主要放在审查调查上,坐等举报、以办案论英雄的思想还未彻底扭转。
派驻监督手段单一、刚性不足。目前,部分地方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 大多停留在参加党组班子会议上,对要害部门、重点岗位的权力运行和关键环节 的监督浮在表面,缺乏深度。监督方式方法的形式化东西较多,手段单一缺乏创 新;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对驻在部门业务不 太熟悉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重要 风险点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监督防控手段刚性不足,精准有效的防控措施跟进
不够,存在制度有效性不强、执纪问责执行不力、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制度机制尚不健全,监督力量仍显薄弱。调研显示,当前地方有的派驻机构 关于落实落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与相关部门协作办案、 干部交流、干部考核等规范性制度在配套细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如, 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人员调配、组织形式以及后勤保障、管理制度等具体问 题,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予以解决。调研显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 要求,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明显不足,“抽调”成为派驻机构常态,这在市县基层表 现尤为突出。派驻机构干部结构不合理,派驻干部的交流、培养、晋升渠道不够 流畅,派驻干部知识面狭窄,特别是具有审计、财务、执法、金融等专业知识背 景的干部缺乏,履职能力受到限制。
提高地方派驻监督质量的思考
进一步推动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推动深化“三转”,责任不仅仅由纪委 书记承担,更多的责任还是地方党委(党组)。对此,要加强对“三转”落实不到 位问题的专项督查,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各级党政部门党组(党委)一把手的谈心 谈话和定期约谈,促使各部门党组(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摆正角色,正确理解派 驻监督的职责定位,支持派驻机构工作。派驻机构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坚守
“监督的再监督”定位,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为党组 (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要始终把党的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敢于 监督、善于监督,既要扎实做好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党 XX 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政 治监督,也要抓好对驻在部门有关人员依法履职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纪法监督。
加强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指导。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纪委监委的组 成部分,要在纪委监委领导下开展执纪执法监督和审查调查等工作。要进一步健 全完善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分 管、常委(委员)协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 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有关监督检查室要建立健全与派驻
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驻在部门政治生态、办案协作等机制。
不断提升派驻监督的规范化水平。要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 工作规定,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处置问题包括推动 问题纠偏整改的能力。要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派驻机构既要善于发现处置 违纪问题、又要善于发现处置违法问题,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日常监 督和审查调查、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监督和执纪、执法 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努力提升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要将派驻干部任用、交流、考核、培 训等纳入纪委监委系统整个干部队伍建设“大盘子”统筹考虑,与纪委监委机关 干部一视同仁,建立纪委监委机关和纪检监察组干部双向交流机制,在轮岗、挂 职、提职、评优、培训等方面统一安排。注重优化派驻干部队伍结构,统筹考虑 人员的配置和梯队建设,通过各种渠道畅通派驻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加大教育培 训力度,坚持派驻机构干部与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一体全员培训,实行系统性培训 和专业性培训相结合,通过业务学习、以案代训、以巡代训、交流任职、上挂下 派等方式,不断提高派驻干部的素质能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 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 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机构编制工作做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 头和基础地位。我县机构编制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 的经验和做法,如工资联审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议事制度等。但随 着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多年积累的突出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大量履行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存在,成为县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瓶颈, 肢解了行政管理职能,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县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进程, 影响着机构编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机构编制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县在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县乡政府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纪律执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调整职能配 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 县域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 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特点:一是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体制趋于完善。县编办实 行单独设置,成为县委工作部门,编办主任兼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二是机构编 制政策法规执行力进一步提高。无论是机构改革、编制调整、用编进人等事项, 均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编办文件要求执行坚决、落实到位。三是机构编制管理 日趋规范。建立健全了编委会会议制度、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机构编制管理与财 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特别是在控制增机构、增级别、 增编制、增人员和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等问题上成效显 著,机构编制管理日趋规范、精细、标准(转载于 : : 29972019 年深化纪检监 察派驻机构改革的调研报告课题)。四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稳步推进。近年来, 县编委会先后多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纠正了吃 “空饷”、混编乱岗等违反机构 编制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是自身建设成效明显。通过开展机构编制系统自身建 设年活动,班子队伍更加团结,干部作风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办 公条件进一步改善。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机构与“精简、统一、效能”的目标设置存在一定差距。截止目前, 我国各级政府已历经了六次较大规模的改革,虽然从表面看,政府机构设置得到 了精简、统一,但从实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效果来看,政府机构实际并没有达 到“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自 1997 年我县机构编制部门单设以来,先后开 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分别是 1997 年、2002 年、2005 年及 2010 年机构 改革。虽然精简了部分行政单位,但改革后到现在 15 年的时间,根据工作需要, 相继设立了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二十多个,造成大部分行政 管理职能体外循环。
2. 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与其主管部门职能 相近,部分职权交叉,权责不一致,容易形成推诿扯皮等现象,降低了行政效率。
3.人员混岗现象严重。大多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职能从主管 部门分离而来,大部分职权由主管部门授予,因此,它们实质上是其主管部门的 从属,依附于其主管部门,自身无独立的行政能力,人、才、物基本由主管部门 统一管理,人员混岗严重。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长期存在且日益增加,绝不是偶然现象,仔细 分析,主要根源于:
1. 上行下效。有部分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鉴于上级主管部门将其部分职能 分离设立事业单位承担,因此,也要求设立相应的事业单位。如县民政局的民间 组织管理局、县财政局的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监督监察局等。
2. 县级行政机关行政编制紧张。经过多次机构改革对行政编制的精简,县级 行政编制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公共服务性职能逐 年扩展,同时,公共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同步增加,亟需加强行政监督管 理,为解决事多人少的矛盾,有的行政机关把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分离出来设立事 业单位,来承担具体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等事务。如国土执法大队、农业综合 执法队、环境监察大队、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等。
3. 行政机构办事人员偏少。县级行政机关队伍流动性较弱,受领导、非领导 职数限制,其晋升空间小,有相当部分公务员在一个岗位上一干就是十几、二十 几年,而且由于激励机制、惩戒机制的不完善,很多人员难免产生懈怠情绪、抵 触情绪,甚至有少数工作人员对自身工作任务敷衍塞责、对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 作任务能推则推,久而久之成为单位的“摆设”;还有一种情况是,县级政府科级 领导干部一般在男 52 岁、女 50 岁改任原任职部门非领导职务,由于是单位的老 领导,新上任的领导对这些退居“二线”的领导,存在不敢用、不能用、不想用、 没法用等等复杂心理,使这部分人员提前进入“退休”状态,但这些人员仍占用 行政编制,机关无法补充新鲜“血液”。
三、解决办法及对策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目标,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 顺畅、监督有力行政管理体系,我们必须从事业单位改革着手,加快履行行政管 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破解县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瓶颈,推进“大 部制”管理体制。
1.政府机构改革必须与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改革通盘 考虑,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撤并相关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 业单位,将体外循环的行政管理职能交回政府部门,按照责权利相统一、职责相 近的业务交由一个部门承办的原则综合设置政府部门。
2.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 相互协调的要求,改革部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与服务机制,综合设置部门内设 机构,内设机构间建立良好的监督制约运行机制。
3.建立稳定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管理虽然是党和国家行政管 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经过机构编制部门多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有效 的的管理制度。尤其是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地 也探索出了适合实际工作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力度。但是 由于长期形成的有法不依现象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并不能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上的被动局面。因此,要积极推进行 政管理体制改革,就必须建立各级党委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机构编制部门权威监管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
4.要根据各部门职能、业务量、工作难度,坚持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 业单位不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原则,核销原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 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调整后的职能重新测算核定各部门人员编制,依编定岗, 开展竞争上岗,对于无岗人员,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提前 退休等方式多渠道进行人员分流。之后,禁止设立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的事业单位,县级行政机构严格依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 例》进行管理。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时代发展方向的根本要求,是提 高政府效能,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政府转型,加强公 共服务的重要保证。通过改革,可有效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改善政府的治理结 构,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有利 于改进对基层和群众的直接服务,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近期,x 联合 x 省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围绕当前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 革相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效自身定位得到有效强化。调研显示,调研所到 地区的各级派驻机构认真落实“三转”要求,明确自身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 强化派驻监督,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代表上级纪委监 委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成员及下一级干部进行监督,派驻机构组织、人事关系 由纪委监委管理,履行监督职能相对独立,“派”的权威效果明显。
推动党组(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成效明显。调研所到地区的派驻机构强化监 督第一职责,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特点和优势,督促、推动驻在部门 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过日常监督、约谈提醒、专项检查、 问责追责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推动驻在部门主体责任逐级压实到位,“驻”的优 势逐渐显现。
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调研所到地区纪委监委相继建立健全工作约谈、定 期报告工作、执纪执法办案工作管理等机制以及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请示报告、 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考核、述职述廉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纪委监委对派驻工作 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规范了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制度流程 和相应配套文书,明确了分管、包联派驻机构的纪委监委领导以及对口联系监督 检查室对应的工作职责,派驻机构日常业务开展进一步规范。如,有的县区纪委 监委进一步细化工作实施办法,对派驻监督的对象及内容、监督检查方法、责任 追究等内容作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规范,推动派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派驻监督效果凸显。派驻机构积极发挥前哨和“探头”作用,忠诚履行监督
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持续推进驻在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省、市纪委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贯通运 用“四种形态”,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等多种形式, 不断提高精准发现问题、处置问题能力,真正让监督的约束作用得到发挥。调研 显示,深化派驻机构改革以来,各级派驻机构处置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数量成倍 增长,受理问题线索、初核、谈话函询、立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 工作数量和质量大幅跃升。
深化地方派驻监督有待解决的问题两个责任尚未实现贯通协同。实践中,派 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如何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合力,还有较 大研究探索空间。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监督对象大幅增加,迫 切需要派驻机构正确把握监督全覆盖与监督“关键少数”的关系,通过盯住“关 键少数”,推动各级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带动和促进整个组织体系更好地 运转起来,从而真正解决监督“全覆盖”的问题。调研问卷结果显示,派驻机构 与驻在部门关系仍没有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机关纪委职能职责有交叉重叠 且协调困难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责任担当意识有待强化(转 载于: : 29972019 年深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 革的调研报告课题)。部分县级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与联系的县直部门联系较少, 参加、列席联系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不多,对联系部门监督工作开展不够深入。
少数派驻机构对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抓监督吃力不讨好,工作重心主要放 在审查调查上,坐等举报、以办案论英雄的思想还未彻底扭转。
派驻监督手段单一、刚性不足。目前,部分地方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 大多停留在参加党组班子会议上,对要害部门、重点岗位的权力运行和关键环节 的监督浮在表面,缺乏深度。监督方式方法的形式化东西较多,手段单一缺乏创 新;
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对驻在部门业务不 太熟悉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重要 风险点认识不清、把握不准;
监督防控手段刚性不足,精准有效的防控措施跟进不够,存在制度有效性不 强、执纪问责执行不力、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制度机制尚不健全,监督力量仍显薄弱。调研显示,当前地方有的派驻机构 关于落实落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与相关部门协作办案、 干部交流、干部考核等规范性制度在配套细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如, 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人员调配、组织形式以及后勤保障、管理制度等具体问 题,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予以解决。调研显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 要求,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明显不足,“抽调”成为派驻机构常态,这在市县基层表 现尤为突出。派驻机构干部结构不合理,派驻干部的交流、培养、晋升渠道不够 流畅,派驻干部知识面狭窄,特别是具有审计、财务、执法、金融等专业知识背 景的干部缺乏,履职能力受到限制。
提高地方派驻监督质量的思考进一步推动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推动深化 “三转”,责任不仅仅由纪委书记承担,更多的责任还是地方党委(党组)。对此, 要加强对“三转”落实不到位问题的专项督查,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各级党政部门 党组(党委)一把手的谈心谈话和定期约谈,促使各部门党组(党委)和主要负 责人摆正角色,正确理解派驻监督的职责定位,支持派驻机构工作。派驻机构要 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守“监督的再监督”定位,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 子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要始终把党 的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要扎实做好对驻在部门贯彻落 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政治监督,也要抓好对驻在部门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纪法监督。
加强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指导。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纪委监委的组 成部分,要在纪委监委领导下开展执纪执法监督和审查调查等工作。要进一步健 全完善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分 管、常委(委员)协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 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有关监督检查室要建立健全与派驻 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驻在部门政治生态、办案协作等机制。
不断提升派驻监督的规范化水平。要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 工作规定,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处置问题包括推动 问题纠偏整改的能力。要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派驻机构既要善于发现处置 违纪问题、又要善于发现处置违法问题,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日常监 督和审查调查、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监督和执纪、执法 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努力提升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要将派驻干部任用、交流、考核、培 训等纳入纪委监委系统整个干部队伍建设“大盘子”统筹考虑,与纪委监委机关 干部一视同仁,建立纪委监委机关和纪检监察组干部双向交流机制,在轮岗、挂 职、提职、评优、培训等方面统一安排。注重优化派驻干部队伍结构,统筹考虑 人员的配置和梯队建设,通过各种渠道畅通派驻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加大教育培 训力度,坚持派驻机构干部与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一体全员培训,实行系统性培训 和专业性培训相结合,通过业务学习、以案代训、以巡代训、交流任职、上挂下 派等方式,不断提高派驻干部的素质能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 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 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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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的思考与浅析
三派驻机构査办案件的工作流程中央派驻机构査办案件的工作程序根据中纪办发200519号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流程图试行屮央纪关丁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等规定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司局级以卜?干部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由于纪检组均无党纪处分决定权纪检组需向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提出党纪处理建议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此后再将案件交由支部大会决定并报机关党委由机关党委征求党组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派驻机构改革后的执纪工作流程浅析
派驻纪检监察组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按照中、省纪 委派驻机构改革安排部署,我们南阳的派驻监督体制改革也于近期全面落实到位,市级设置派驻机构 33 个,县区设置 15 个左右。然而,在派驻机构改革过程中,许多同志特别是市直派驻机构的同志对派驻机 构的定位、案件查处权限以及执纪工作流程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从我市派驻机构改革后派 驻机构的定位、案件查处权限和查办案件的工作流程三个方面做一浅析。
一、派驻机构的定位
(一)派出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派驻机构受派出纪检监察机关(以下简称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向派出机关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派驻机构协助和配合派出机关各职能部门履行相关监督职责。派出机关是派驻纪检组的“娘家”,派驻机 构要积极发挥“探头”“前哨”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二)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派驻机构负责人作为驻在部门的班子成员,同时要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 驻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积极争取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支持,维护党组(党委)的权 威、形象和团结。对派出机关的工作安排、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和办法,都要在第 一时间向驻在部门汇报,最大限度地得到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支持。
(三)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机关纪委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承担本部门教育、监督、管理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机关纪委是机关党委履 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查处本部门科级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 件。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机关纪委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对驻在单位的教育监督和执纪问责负责。
(四)派驻机构与市直纪工委都是市纪委派出的机构,工作上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
市直纪工委领导市直部门机关纪委,负责审查市直部门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市直纪工委 收到反映市直部门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报送市纪委,经市纪委同意可直接审查,派 驻机构予以配合;对不直接审查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线索,应通过市纪委职能部门转交派驻机构办理。
派驻机构根据职责审查驻在部门有关案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涉及科级干部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纪 委(党委)做好向市直纪工委报审工作。
(五)派驻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监察监督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
中央对于派驻纪检组是“常驻不走的巡视组”这一定位,以及“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视巡察工作”这一职 责内容,也强调了派驻监督和巡视巡察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派驻监督和巡视巡察监督既有对下一级党组织监督全覆盖的共性特征,也有各自的不同特点,派驻 监督更具有“驻”的优势,强调抓在日常;巡视巡察更突出“派”的权威,凸显机动灵活;派驻监督是将教育 监督和执纪问责并重,巡视巡察则聚焦发现问题,派驻监督是“护林员”,巡视巡察是“啄木鸟”,派驻监督 “探头”和巡视巡察“利剑”,共同织密织牢了党内监督之网。
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 员监察全覆盖,最终形成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派驻监督日常监管、国家监察执纪问责,党内监督和国家 监察“三个全覆盖”全方位、立体化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二、派驻机构改革后的案件查处权限
(一)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均有对驻在部门党员的违纪问题立案审查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 级立案……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 立案……”由此可见,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都可以对驻在部门党员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因此,对属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管理的党员的违纪行为,一般应按照党员隶属关系,由驻在部门内 设的机关纪委立案审查,未设立机关纪委的,可以由机关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审查,在市级层 面就是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然后再决定是否移送派驻机构查处。当然,在必要时,派驻机构也可以直 接审查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违纪的案件。
(二)派驻机构虽然不具有纪律处分权,但是有纪律处分建议权。
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权是由处分决定权与批准权两部分组成,其中处分决定权直接 来自于党章授权,而批准权来自于党员隶属管理权和干部管理权。
一般情况下,党纪处分由一级党组织决定后,需要再经过有关党组织批准后才能生效;当然也存在 决定权和批准权相统一的情况,即由一级党组织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而不需要再经过批准程序。
例如,市纪委查处我市某局副局长,应当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这里的处分决定权和批准权均在市纪 委,即“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因此,派驻机构虽然不具有纪律处分权,但是有纪律处分建议权,可以就相关错误事实向处分决定 机关即驻在部门的机关党委或机关纪委提出建议。
(三)派驻机构经授权后具有政务案件调查处理权。
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处分决定机关,主要存在两套体系,一是任免机关,二是监察机关。这两 类机关都可以对违纪公务员实施政务处分。
从目前我市派驻改革来看,派驻机构是由纪委派出,驻在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 能的派出机构,其本质是党内监督,既未明确是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也并非任免机关,并不具备政纪 案件的调查处理权限。
因此,派驻机构暂时没有政务案件调查处理权。而监察委成立后,作为统一的反腐败机构,如果明 确派驻机构同时为监察委的派出机构,可以行使与派出的监察机关相同或部分必要的权限,那么此时派 驻机构才具有政务案件的调查处理权。
需要说明的是:
中央纪委审理室答复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关于原监察部派驻监察机构所作政纪处分期满解除 处分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派驻机构全覆盖后,在派驻监察机构全部撤销的情况下,应由派驻纪检组 继续承担相应行政监察职能”,理由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 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和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发〔1993〕4 号),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同 时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
三、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工作流程
(一)中央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工作程序
根据中纪办发〔2005〕19 号《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流程图(试行)》《中央纪 委对〈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等规定,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 司局级以下干部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由于纪检组均无党纪处分决定权,纪检组需向驻在部门机关党委 (纪委)提出党纪处理建议,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此后再将案件交由支部大会决定,并报机关党委, 由机关党委征求党组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处级以下干部的党纪处分,由机关党委批准,报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备案;
(2)对司局级干部拟给予党纪重处分的,经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报中直工委(中央 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3)对司局级干部拟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报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批准,并报中直工 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二)我市派驻驻机构查办党纪案件的工作程序
参照中央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工作程序并结合《中国共产党执纪监督规则(试行)》第七章的规定, 我市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审查工作终结后,对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经派驻机构领导签批后,应当将案件 装订成卷移送审理。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的原则,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建议我市纪委参照河南省纪委出台的《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对我市违反党纪的党员的处分批准权限作出具体规定;进而按照我市出台的党员批准权限,结合《中国 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规则(试行)》和南阳实际出台《派驻(出)机构执纪审查工作暂行办法》, 对我市派驻机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规范。在案件审理环节建议将派驻机构办理的案件交由市纪委案件审 理室审理,解决了派驻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业务能力与水平较低的实际问题。
(2)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由派驻机构会议讨论提出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建议,并经派驻机构主要负 责人同意。
(3)将处理意见向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提出,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4)按照党章和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召开支部大会会议讨论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并征求驻在 部门党委(党组)的意见。
(5)对于批准权限在市直工委(纪工委)的,还应当以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名义报市直机关 工委(纪工委)审批。其中,审批权限在派出机关的,还应逐级报批。
(6)待收到批复后,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下达党纪处分决定;对于不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 待征求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意见后即可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下达党纪处分决定。
(7)处分决定应报告派出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党组由“指导” 改为“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并且有权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由于 党组具有了处分党员的权限,处分违纪党员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也需相应地调整和变化。因此,我市 派驻机构处分违纪党员的工作流程待上级纪委相关规定出台后再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三)经授权后我市派驻机构查办政务案件的工作程序
2018 年 1 月 9 日,中央纪委研究室通过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明确 了: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称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同设置内设机构, 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现监督全覆盖;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派驻机 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派出机关的授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 行业管理职能的,派驻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由此可见,待国家《监察法》正式颁布后,经南阳市监察委授权,我市派驻机构将具有监督、调查、 处置职责。
2018 年 1 月 17 日,中央纪委研究室通过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明 确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工作程序: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职 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完成调查和审理工作后,经集体研究,提出(拟定)政务处分意见。
(2)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处 理:被监督单位无异议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派出机关备案 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由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政务处分的主要依据是:
(1)监察对象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监察对象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的,依据《关于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3)监察对象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务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4)监察对象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5)监察对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对于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执行;对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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